购房指南 我有权要回被儿子偷卖的房屋吗?

2011年08月31日09:0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有权要回被儿子偷卖的房屋吗?

咨询热线内容
        我姓文,是一名退休职工。我现有两处房产,一处是单位分的福利房,另一处是前年购买的商品房。老伴过世得早,为了方便照顾我,儿子搬到福利房中和我共同居住。另外那处商品房暂时空着,房产证、身份证等物由儿子保管,心想日后留给孙子使用,而房产证登记的则是我的名字。
        但是,前几天我打算去收拾那套商品房时,眼前的景象让我大吃一惊:门口安了报箱,门上还贴了喜字,显然已经有人居住。后跟物业核实,才知道我的房子在前两个月已经被人买下,现在的房主姓叶。找到叶某,他声称自己是以市价买的房子,还拿出了房屋买卖协议和已过户的房产证书。并回忆说原房主是一个和我年纪差不多大的老人,陪同其一起来的是一个中年男子,姓文。我回家质问儿子,他说现在房价高,卖了合适,还说以后这房子也是给他的,因为房产证已经给他了,而叶某所说的那个老人是我的亲家。随后,我又去找房产登记管理部门,他们说当时是我的儿子、一个同我年龄相仿的老人、叶某夫妇三方来办理的房产过户手续。还说我儿子已拿出全套材料,所以他们并没有责任。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我能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要求叶某夫妇将房子返还给我吗?

律师专线解答
        文老先生,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您很难要回被儿子偷卖的房屋。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解答:
        第一,您将房产证和身份证交给儿子代为保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这也是该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您的此种行为是赠与,则您的儿子就可以自由处分那套商品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上述事件中,您虽然已将房产证交与您儿子,但只是让其暂时保管,且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虽心里想着要给孙子以后使用,但并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所以,并不存在有效的赠与,即您儿子并没有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   
       第二,您儿子与叶某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在您咨询的事件中,由于您儿子并没有商品房的合法所有权,而且没有您的委托,属于无权代理,且您在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此合同对您并不发生效力。
       第三,您无法行使撤销权,要回自己的房屋。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在上述事件中,您的儿子既出示了您的房产证、身份证,还找了一个相似的老人冒充您,再加之父子这一层关系,善意第三人叶某夫妇有理由相信您儿子有处分权。而且叶某夫妇也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故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叶某所有,您无权主张收回房屋。对于您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您只能要求您的儿子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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