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同施工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28号
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延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延桂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效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魏秀明,该支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华,该支队副支队长。
2005年11月2日,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40955.34元,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7年,2001年原告分别为被告施工了培训中心综合楼等多项工程,在验收交付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1240955。34元未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1240955.34元,于2005年12月2日前付180000元;2006年1月25日前付400000元;其余的660955。34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如不能按期支付,原告可就未付的全部工程款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6215元,减半收取8108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赵淑媛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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