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同施工纠纷案

2011年08月31日09:1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合同施工纠纷案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28号

  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延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延桂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效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魏秀明,该支队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高华,该支队副支队长。
  2005年11月2日,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40955.34元,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1997年,2001年原告分别为被告施工了培训中心综合楼等多项工程,在验收交付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的工程款1240955。34元未付。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欠原告的工程款1240955.34元,于2005年12月2日前付180000元;2006年1月25日前付400000元;其余的660955。34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如不能按期支付,原告可就未付的全部工程款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16215元,减半收取8108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张洪海  
审 判 员 赵淑媛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长胜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

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当事人本人可申请法帮网www.fabang.com将对文章内 容进行技术处理,所有处理完全免费,请当事人直接提出申请law@fabang.com本站会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 ,请不要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也不要相信任何以帮人删帖名义收费的网络中介,以免 延缓处理过程。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赵樱子律师:一般会有哪些原因引发协议离婚?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