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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岳,来北京工作已有10个年头。经过这几年的艰苦努力,我终于在2001年9月购买了一套顶层的三居室住房。前几年一直住得不错,但是到了2005年的1月份,房屋的供暖系统就出现了上锈、滴水的现象,而到了7月份又开始漏雨,细数后发现,漏雨的地方竟有7处之多,严重影响了我正常的工作生活。
仔细一想,我买的房子还不到5年,竟出现了这么多问题,这肯定是开发商当初建房时的质量问题,于是我找到开发商要求其帮助维修。可令我没想到的是,开发商拿出一张《住房质量保证书》,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房子的所有设施只保修两年。开发商还告诉我,当时就给我们每户都发了这份《住房质量保证书》。这可使我犯了愁,难道这都得我自己负责吗?
请问:开发商《住房质量保证书》上规定的保修期有效吗?我国法律对此有何明确的规定?
律师专线解答
岳先生,开发商交给您的《住房质量保证书》上规定的保修期为两年的条款是无效的,这是其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早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和立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施安装为两年;(5)装修工程为两年o”根据您所说,您购买的房子从2001年9月至2005年7月还不足4年房顶就漏雨,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缮,开发商《住房质量保证书》上对此两年保修期的规定是无效的;而您房屋的供暖系统,从2001年9月份到2005年1月已经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两年期限,这就得依您与开发商的约定。开发商当初交给您《住房质量保证书》时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而入住,所以示为接受,而其中规定的供热系统两年保修期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供暖系统只能您自己进行修理。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我国法律关于房屋及其设施的保修期的规定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尚在保修期内,可要求开发商进行修缮,如果其拒不履行维修义务,那么可以自行维修,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费用。
还要提醒您的是,对于房屋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无论是大是小,都要尽可能在购房合同中加以约定,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链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