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均直接或间接隶属于股东大会,服从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权。公司处置名下的房产时,是否需要股东大会的同意呢,一般而言,公司名下的房产其价值都较大,应当属于公司经营过程当中的重大活动。比如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抵押等。
《公司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对这些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或公司的董事、高级经理,或是以公司名下的房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得股东大会的同意。现在的问题是,公司在进行上述行为,处置其名下的房产时,登记机构是否必须收取股东大会的处置决议呢,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对外交易时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作出,如果要让公司的交易对方知晓公司的内部事务,无异于加重了交易对方的责任,破坏了民事交易的平等性,从民法平等原则出发,公司交易对方无需审查股东大会的处置决议,登记机构同样如此,目前,仅有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必须随时披露,而一般的公司信息属于公司内部事务,毋须披露。同时,根据物权的公示原则,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即有权处分,因此,登记机构无需收取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