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与林靓苗、林靓岚购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流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78号。
负责人岑矛。
委托代理人黄志勇,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颖,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林靓苗,男,1972年2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北角锦屏街51号东发大厦D座11楼D4室。
被告林靓岚,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北角锦屏街51号东发大厦D座11楼D4室。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房抵押合同,向被告贷款人民币28万元,期限8年,按月还款。被告以广州市越秀区一德海珠路390-426、87-113号一德市场大厦A栋21层C号房产抵押给原告作为担保。但被告依约履行一段时间后,即违约未按时支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1、解除双方签定的《购房担保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贷款本金174979.68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05年4月29日分别为9302.73元、1749.14元、224.85元,合计为186256.4元;3、判令原告可以依法处置被告用作抵押的房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05年1月20日止,被告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74979.68元及利息9302.73元、罚息1749.14元、复利224.85元,合计人民币186256.4未还。
二、被告承诺于2005年10月20日前分三期清偿尚欠原告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复利共75000元(该款截至2005年10月20日)第一期(2005年8月15日-2005年8月18日):被告须在2005年8月18日前清偿原告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共25000元。第二期(2005年8月19日-2005年9月20日):被告须在2005年9月20日前清偿原告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共25000元。第三期(2005年9月21日-2005年10月20日):被告须在2005年10月20日前清偿原告逾期本金、利息和罚息共250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5235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2005年8月18日一次性支付该笔费用给原告。
四、从2005年10月21日起,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于2000年9月20日签订的《购房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按揭字2000年第9902056号)。
五、如被告林靓苗、林靓岚一旦出现未履行上述第二、三条的情形或逾期履行上述《购房贷款合同》的供款义务超过二期的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上述《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对被告未归还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等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同时有权以被告林靓苗、林靓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一德海珠路390-426、87-113号一德市场大厦A栋21层C号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本还款协议书一式五份,原告、被告林靓苗、林靓岚各持一份,一份交原告律师保存,一份提交法院。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汉森
代理审判员 王美英
代理审判员 张立鹤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 毅
本文书来自互联网,本站发布的 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
本网根据最高院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的精神刊登法律赋予公民知情权的法院公开审 理案件判决文书,旨在配合普法宣传,为保证严肃性和合法性每一篇来自网络、公私单位 、个人提交的文书刊登前,都会与原审法院上网公示文书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核对,本网认 为执法机关公示的判决文书已应经过严谨的法律层面考量,不会侵犯名誉隐私和商业机密 等公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