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北京市建委正式下发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新办法出台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经济适用房在低成本购买价与市场溢价之间的巨大利润空间问题。但政策的“从严”,也使得经济适用房处境尴尬。
经济适用房成“烫手山芋”
根据政策规定,新老经济适用房的区别取决于《通知》的下发日期,即4月8日。以4月8日为临界点,客户取得房屋的完税凭证或产权证的日期在此之前的为“老经济适用房”,在此之后的为“新经济适用房”。其中,满五年的“老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时补交10%的土地收益价款即可。而新政策中严控满五年“新经济适用房”上市操作,规定业主确有需求出售时需要补齐差价70%的土地收益价款。
而且,根据《通知》规定,4月8日政策出台前的满五年老经济适用房仍遵从以前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银行方面应该对这样的经济适用房进行贷款支持。
“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对待”也许真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政府多年的经济适用房分配制度不到位的问题。但从贷款角度而言,银行方面是否也支持这种政策做法,还是一个未知数。目前情况是,北京绝大多数银行不愿碰触经济适用房这块“烫手山芋”,不论是否“满五年”也不论是“新房”还是“老房”,对于经济适用房这种“特殊群体”,多数银行采取不予贷款的态度。如今,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对4月8月政策出台前的满五年老经济适用房给予放贷。
其实银行的这种做法可以理解。现在房地产个贷金融市场已经进入政策调整的多变与高发时期,政策“此一时彼一时”也会经常变幻,银行为了控制放贷流量、保障放贷质量,对借款人所要贷款的房屋进行严格筛选也有其一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