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法一:延期交房拒赔付。消费者反映,部分房产商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拒不履行赔偿合同上约定延期交房违约金。例如,消费者杨女士于2006年10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写明去年7月31日交房,但直至今年2月杨女士也未拿到房子,她要求该房产商按照合同约定作出赔偿,对方却不予理会。
手法二:随意承诺不兑现。消费者反映,部分房产商利用广告、图片、现场展示、口头承诺等方式向消费者作不真实、不准确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事后的质询则敷衍了事。例如,消费者许先生在2007年9月11日参观某房地产公司的样板房后,与其签订了购买全装修房的合同。同年10月,他发现所购房屋的厨房门与样板房开门方位不同,要求房产商整改,售楼处工作人员当场表示同意。今年1月,售楼处通知许先生先收房,再整改;许先生则要求先改好再收房,售楼处也未有异议。可当3月3日许先生收房时发现,厨房门朝向并没改变,反倒是样板房的厨房门朝向改了。
手法三:偷换概念设圈套。消费者反映,有的房产商与他们签订合同时玩弄概念,使没有太多专业知识的消费者掉入圈套。例如,消费者邵先生在购买全装修房时,销售人员为他提供了房产商印制的宣传资料,标明房产商提供“1800元/精装修标准”。但在签订正式合同后,房产商又拿出一份未曾征求过他任何意见的装修合同让他签字,合同相对方变为另一家企业,撇开了房产商本该承担的全装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