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楼价高了 “悔约”要赔8万
案例回放:刘先生经A中介公司介绍,拟用80万元购买张女士在东风路名下的一处待售物业。随后,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刘先生交给A中介公司3000元购房定金,约定由A中介公司将此购房定金转交给卖方。后来,因为楼价攀升等各种因素出现,与该物业接近的放盘叫价升高到95万元,张女士认为所卖出的物业成交价远远低于市场价,遂向A中介公司提出取消交易,并主动归还买家刘先生的购房定金3000元。买家提出异议,并希望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条件与业主完成该宗交易,在业主拒不执行合同的情况下,刘先生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中原地产专家表示,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应属违约;同时,按照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有条款,卖方张女士应依法赔偿买方刘先生购房时所支付的佣金及中介公司咨询服务费。合约逾期30日,违约方张女士应依法赔偿刘先生该物业成交费用的10%,即800000×10%=80000元。
买方违约:楼价跌了“挞订”要赔12万
案例回放:李小姐经B中介公司介绍,拟用120万元购买陈先生名下位于荔湾区的一处待售物业。随后,买卖双方及A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买方交给A中介公司5000元购房定金,约定由A中介公司将此购房定金转交给卖方。在随后的时间里,因为楼价出现回调,与物业同类型的放盘市场叫价回落到90万元,买家李小姐认为购买的物业价格远远高于市场成交价,遂向A中介公司提出取消交易并要求归还其购房定金5000元。但陈先生坚持合同签订时价格并未出现回落,要求李小姐按当时签订的价格购买他的物业,并以违约为由,拒绝退还李小姐的5000元定金,并将李小姐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中原地产专家表示,卖方在收取定金后不履行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应属违约;同时,应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所有条款,买方李小姐应依法赔偿卖方陈先生售房时所支付的佣金及中介公司的咨询服务费。合约逾期30日,违约方李小姐应依法赔偿陈先生该物业成交费用的10%,即1200000×10%=120000元。
据地产人士表示,如果这种议价情况发生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则属合理的市场现象,但如发生在买卖合约签订后,其性质往往就变成经济纠纷,需要经由法律诉讼途径解决。最近广州有几宗因“反价”而房产交易不果的诉讼见诸报端,判决结果无一例外是违约方赔钱。
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有关人士表示,他们接到关于房产交易的投诉原因各有不同,其实大部分投诉归根到底是因为价格谈不拢,业主或买家才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交易。这里通过两个“反价”案例,旨在提醒读者,在决定售出或买入物业时,应审慎考虑价格是否符合自身的预期,慎重签订买卖合约,以防止因悔约带来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