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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支付给典当行
戴小姐是一名高薪白领,去年楼市冷清之际,想趁低价时买进投资,她看中了北京西路上一幢建筑面积为188平方米的独幢小楼。当时,急需资金的卖家周女士以“市中心地段好价格便宜、独门独户难觅”为理由,戴小姐生怕自己看中的房子被别人捷足先登,于是在看房当天,即2005年9月10日,就与周女士签订了以245万元买下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不过,付款方式却一反常态。据周女士称,自己在2005年3月7日,曾向某家典当行借款225万元,到了6月8日到期未归还借款。于是,买卖双方又与该典当行一起订立了《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周女士以该房屋作抵押,将戴小姐购买该房屋的部分房款225万元,替周女士归还某典当行的借款。在该协议签订时,戴小姐直接支付典当行本票金额225万元。而典当行负责在2005年9月12日前,注销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于是,办事爽快的戴小姐在《补充协议》签订的当天,就将金额为225万元的银行本票交给了典当行。周女士则书写了“今收到戴小姐支付的购房款
北京西路某号预付款贰百贰拾伍万元整,并委托戴小姐直接代还给某典当行”的收据。同时,典当行也出具了《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终止证明》,该《证明》称: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系争房屋的抵押关系已告终。
纠纷
三方纠葛疑雾重重
在法庭上,周女士称,因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她将该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原来抵押期为两三个月。过期后,自己知道该房屋由典当行找下家出卖。但对买卖合同上的白纸黑字,只承认签名是自己的,但合同内的具体条款却不太清楚。
典当行则称,戴小姐的买房合同是与周女士所签订,典当行不该成为本案的被告。当初是周女士将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向典当行借款无法偿还,而戴小姐打算购买该房屋,但前提是要把周女士的借款全部偿还,典当行才能撤销抵押。所以,周女士与戴小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与周女士应偿还典当行拖欠的借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典当行还认为,戴小姐在取得了房屋交易中心的回单后,才得知周女士并非是该房屋的质证产权人。戴小姐代周女士将购房款直接付给典当行,目的是早日促成买卖合同的成立,因此认为戴小姐连同把自己告上法院要求归还房款是没有依据的,不认可戴小姐的诉请。
那么,周女士究竟是怎么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呢?戴小姐所购房屋到底产权人和抵押状况如何?周女士和典当行究竟有怎样的关系?法院在审理中终于拨开了重重疑雾。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周女士在该房屋产权人婆婆过世的情况下,采用隐瞒真相、骗取公证文书的方式取得房地产权证,该行为已构成了欺诈。特别是在与戴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采用欺诈手段,故意隐瞒系争房屋存在“代经租“的事实,导致戴小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认可了签订购买该房屋合同。而戴小姐与周女士和典当行签订的《补充协议》,则是附属于戴小姐和周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补充协议》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