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指南 “死魂灵”卖房骗巨款 当事人设套 合同无效 房地产,买卖合同,典当,银行,贷款_置业宝典

2011年08月31日10: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死魂灵”卖房骗巨款 当事人设套 合同无效 房地产,买卖合同,典当,银行,贷款_置业宝典
  具有质押融资、济危救急性质的典当行的兴起,不仅适合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而且更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在,更多的人把典当物当做“保险柜”、“及时雨”,在商机与财富之间,典当的意义就显得越发明显,每一个机会都可能改变人的一生,但本文中刘氏母子、恒通典当行的做法,应当遭谴责。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叶小姐诉房屋典当纠纷,撤销叶小姐与刘女士、上海恒通典当行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由该典当行返还叶小姐225 万元及支付同期利息,刘女士承担连带责任。

  借死人名骗抵押借款

  坐落在上海北京西路上的一栋独立小屋,建筑面积为188.10 平方米。该屋原系刘女士的婆婆周老太(已于1994 年7月2日报死亡)名下所有。2005 年2月6日,刘女士之子张辉(化名),以去世多年的周老太名义,与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由刘女士向婆婆周老太购买该幢房屋。

  同月25日,上海某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言明:“周××欲出售坐落在本市北京西路某号的房屋,全权委托张辉为代理人。”就这样刘女士与其子通过合法手续,炮制了一份由死人出具的“委托书”,欺骗了相关部门,以买卖方式,在次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05 年3月7日,刘女士凭着这份房地产权证,找到恒通典当行要求将该房屋作借款抵押。该典当行即与刘女士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刘女士自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的方式抵押给恒通典当行,作为借款的担保,并同意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该合同还约定:确认抵押房地产价值340万元,借款金额为225万元,月利率为0.5%,月综合费率3%。

  两天后,恒通典当行出具当票一张,该当票上典当期限为“2005 年3月9日至6月8日”。当天刘女士书写收条一份:“收到抵押款225万元,其中本票140万元、卡内40万元,其余都是现金。”而同时恒通典当行也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登记证明他项权利。

  典当的目的就是筹措钱款。刘女士母子拿到这笔钱后,张辉即将本票140万元通过自己所在的公司转到一家做贸易生意的公司的账户上。

  抵押借款的3个月很快到了,这家贸易公司签发了一张150万元的支票,由刘女士转交给恒通典当行,但解入银行的支票却被银行以存款不足拒绝付款。对此,恒通典当行在7月下旬,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到法院。10月9日,由上海松江区法院判决该贸易公司偿还恒通典当行票据款150万元及利息。

  无法还款设套欺诈

  无法及时偿还典当行抵押借款的刘女士,如同热锅上的蚂蚁,只得再打自己这套房子的主意。

  2005 年9月9日,刘女士找到了看中她这套房子的叶小姐,把房子吹嘘得花好稻好。叶小姐怕被别人捷足先登就签下了约。当天与刘女士签订了以245万元买下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之后,她们又以共同身份与恒通典当行一起订立了《补充协议》。约定:刘女士以该房屋作抵押,于2005 年3月7日,曾向恒通典当行借款225万元,至6月8日到期未归还借款;现叶小姐同意将购买该房屋的部分房款225万元替刘女士归还恒通典当行的借款。在本协议签订时,叶小姐直接支付恒通典当行本票金额225万元。而恒通典当行负责在2005 年9月12日前,注销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在签约《补充协议》的当天,叶小姐就将225万元的银行本票交给了恒通典当行。刘女士则书写:“今收到叶小姐支付的购房款(北京西路某号)预付款贰百贰拾伍万元整,并委托叶小姐直接代还给恒通典当行。”同时,恒通典当行也出具了《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终止证明》。该证明言明:“因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已经履行,系争房屋的抵押关系已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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