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女儿房当被告1998 年范老太的私房动迁,按相关政策,以产权互换的方式置换到总计223.53 平方米的三套住房,其中范老太的女儿、女婿的法定份额为45平方米。三套住房中,一套为三人共同居住,另外两套住房却在2003 年7月,被范老太及其儿子、孙女三人暗自出售给他人,买房所得款为80余万元。
变卖房屋的事情被其女儿发现后,女儿将母亲、弟弟、外甥女告上了法庭。2005 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老太及其儿子、孙女三人给付原告房屋使用权折价款27.9 万元;另再承担房屋估价费、诉讼费共计8080 元。上诉期结束后,范老太及其儿子、孙女均未进行上诉。但随后他们拒不履行一审判决。范老太的女儿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年11月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
隐匿财产被查封经普陀法院执行庭多方调查,发现几名被告并非无力履行法律义务。被告变卖房屋得到了80余万元,范老太的孙女在本市莲花路还经营着一家饭店。在执行过程中,她称饭店亏损,以无力支付欠款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但又不能说明钱款的明确去向,有隐匿财产的重大嫌疑。
日前,普陀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法警来到范老太及其儿子、孙女居住的大渡河路某小区。法院依法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在搜查中,法官搜出了一个保险箱,但范老太的儿子称钥匙在其外出的女儿手中,对其中的物品也支支吾吾,法官遂将该保险箱以及其他相关物品依法一一贴上封条,进行查封。
法官点评
该案承办法官顾斌表示,法院已经依法对范老太孙女名下的莲花路饭店予以查封,将对其进行拍卖,用所获价款对申请人进行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对有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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