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因为笔迹不符,档案材料缺失,多年前的公证书被司法局撤销,而当事人即将到手的房款眼看就要落空,当事人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局撤销裁定。而法院如何判决?
事由
司法局撤销公证书成被告
张先生今年50多岁,这些年一直在国外生活。上世纪90年代初,张先生在上海时,在父母授意下,将父母原住的一间平房和二层楼房进行了翻建,建好没多久,他便准备出国。由于经费不够,父母表示,愿意将房屋赠与其作为资助。于是张先生在办理出国公证时,顺便就陪同父母一起去办理了赠与公证。很快,公证处出具了赠与公证书,写明张先生的父母无偿将房屋赠与张先生。张先生也就安安心心地出国了。
不料事隔多年之后,从2004开始,张先生的父亲不断到公证处反映,称自己从未到公证处公证赠与一事,也未签名盖章。2005年,张先生的父母正式向公证处提出,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在遭到公证处拒绝后,向司法局提出申诉。
司法局经笔迹比对,发现申请表、赠与书上的签名确实与本人不符,而且卷宗内存在其他错误和缺失,显示公证书的公证程序有严重问题,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在2006年春节前作出申诉决定,撤销了赠与公证书。
而当时该房屋正值拆迁,协议早已签好,张先生眼看着几十万的安置费打了水漂,于是他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撤销司法局的申诉决定。
法院意见
赠与行为非真实意思
法官们认为,赠与公证必须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合意启动,公证处审查当事人是否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关键就是通过申请表来反映,所以申请表的填写必须规范、签名盖章必须真实有效,由本人亲自作为,此事万万不能代劳。
本案中张先生父母不识字,但并非不会签名,即使不会签名也可采取按手印等原始的方法,由张先生代为签名的方法实不可取。而且,张先生在代签前也未要求父母出具委托书予以认可,这一环节的缺失十分致命:被赠与人代赠与人签名,很容易让人怀疑赠与的真实性。
因此公民在办理公证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能图一时的方便或快捷,而忽略了必要的手续,只有正确有效的操作,才能真正确保公证的法律效力。
而且,司法局通过笔迹比对、询问调查核实,已确实能证明赠与行为不是张先生父母的真实意思,在设法与张先生联系未果的情形下,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申诉决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鉴于司法局作出的申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区司法局撤销赠与公证书的申诉决定。
庭审
父母不识字代填申请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与父母对公证过程各执一词。
张先生声称,因父母不识字,便由其和妻子代填公证申请,父母当场加盖私章签订赠与书,之后父母又协同张先生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土地证和房产证,而且父亲在办理公证前几天就将户口迁出,足见当初赠与的意思表示。只是现在碰到拆迁了,原来的旧房子可以拿到几十万的安置费了,父母才受其他亲兄弟的挑唆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