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沪上二手房市场逐渐回暖,部分房产中介公司霸王收费的现象开始重现,个别中介商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购房协议中设下陷阱。工商和消保部门昨天提醒市民,在与中介公司签订购房居间协议前,要看清协议内容以及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如一定要支付意向金或诚意金,应与中介公司制订附加条款,明确违约事实的认定。
3万元意向金有去无回
市民宋先生近日路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时,看中一套总价为120万元的二手房。听了一番热情介绍,宋先生想回去与家人商量后再作决定。中介人员表示,如真的有意购买. ,可先付意向金,3日内如果改变主意,可以收回意向金。当天,宋先生付了3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三天后,宋先生觉得该房周围环境太吵,决定不买了,便前往该中介公司要求解除协议并收回意向金。但被该公司以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为由,拒绝退回意向金。在与该公司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现在宋先生已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诉。
目前,在房屋预售过程中,一些中介公司会想方设法诱使购房者成交房屋买卖。他们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者先签订意向书,使不明真相的购房者跌入陷阱。据黄浦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万利章透露,该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些房产中介公司对一些不熟悉房产交易规则和合同常识的购房者,以不真实的房产信息或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采取哄骗的手法玩弄文字游戏,诱使购房者支付所谓的意向金。
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房产中介公司在服务中收取买房者的意向金,名义上说是同卖房者协商卖房事宜所用,但实际上在合同条款中规定买房者交了钱就一定要买房子,将买房者置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规避风险侵吞诚意金
近日,曾女士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后,缴纳了1万元诚意金。但随后双方的买卖合同一直无法签订,于是曾女士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金,但遭到拒绝。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发现,该中介公司在合同中为自己设立了规避风险的条款,如中介公司收取诚意金后,一旦买房者先行毁约,则诚意金扣下给卖房者和中介公司;而如果卖房者毁约,在合同上却没有显示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指出,《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这份买卖合同有关诚意金的条款,只对买房者规定了义务,而免除了中介公司自己的责任,应当属于无效。
目前,中介公司在协议中设定的诚意金,是为了多收买方钱款的一个借口,目的是当房屋买卖不成功时,中介公司就可吞掉这笔诚意金,这是中介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房屋买方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成交时,想谋取不当利益而设定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