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读者的简单陈述,我们可以将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1、双方共有的产权房归女方所有;2、孩子由男方抚养;3、男方和孩子对该房屋享有30年无偿使用权。
笔者认为,如果没有除丁先生描述外的法定理由,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的内容是离婚双方的真实意思,且不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女方认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因此协议无效,是不成立的。
原因如下,第一,从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来看,男方和孩子对房屋拥有30年无偿使用权,是男方放弃产权和履行孩子监护权的协议对价,这和单纯的房屋租赁是不同的;第二,即便超过30年不受法律保护,但不代表离婚协议无效。在使用20年后,如果女方要收回房屋,按照公平原则,女方应当对剩余10年的房屋使用权予以补偿。根据丁先生描述,女方是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没有提到,这对案件的处理也是有影响的。另外,根据丁先生陈述,我们推定该房是有产权的。如果事实与此相反,情况则不相同。
笔者建议,丁先生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持书面、完整的资料,到专业机构咨询,这样也可以把情况描述得更加清楚,以便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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