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伤侄女致七级伤残
梅梅的父亲与弟弟阿庆的房屋相邻。在梅梅家房屋南面───阿庆房屋场地西侧有一口水井,叔叔家与梅梅家有一南北向通道,叔叔在该通道处修建一扇铁门。该铁门连结的砖墩依附于小屋外墙,该砖墩与小屋相连处用水泥堆砌。通常,梅梅通过该通道至叔叔家玩。2004 年4月的一个周末,梅梅随父亲打水经过该处通道返回自家场地关铁门时,铁门随同铁门所连结的砖墩,突然一同倒下,将梅梅压在铁门之下,致梅梅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梅梅遭重物压伤,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等。该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需休息4至5个月。
亲戚反目对簿公堂19岁的梅梅被叔叔家的铁门压伤,致七级伤残,还误学一年。巨大的经济损失,梅梅的人生理想毁于一扇铁门,为弥补损失,梅梅将叔叔告上法庭。
审理中叔叔称,双方虽系亲属,梅梅来打水,并非帮工、雇佣等法律关系。自己对铁门存在的安全隐患是知情的,所以在进出铁门时小心翼翼,而梅梅贪图小利,偷偷来打水,并且关门时用力过猛才造成铁门倒下,因此造成伤害应由梅梅自行承担责任。事发后,他曾给过梅梅400元,也曾送点心及补品以精神安慰,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判决叔叔承担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梅梅通过该铁门至其亲属家符合常理。被告在铁门倒塌前已知该铁门安装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但其仍听任铁门按正常方式进行使用,存在过错。在诉讼中被告又未能举证在该铁门倒塌事件中其没有过错的证据。日前,闵行区法院判决:叔叔赔偿梅梅残疾赔偿金133464 元、护理费3187.5 元、营养费3600 元、交通费1000 元、高二年级重读费用384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 元,合计160091.50 元。
法官点评
居民自有房屋修建围墙装铁门是很平常的事,且大都是自己动手或请人安装,至于质量如何,往往是能用即可,对于可能带来的危险常视而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市民对于自行安装的构筑物,应当及时检查一下是否有安全隐患,以免梅梅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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