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前,她在A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二手房,比较满意,遂由该公司服务人员带领看房。看房之前应服务人员的要求签署了一份看房单。服务人员介绍说,看房单仅仅是为了证明自己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并无法律上的意义,因此张小姐也就没有仔细看看房单上的内容就签了名,事后也没有将此事放在心上。看房后张小姐虽对房屋情况比较满意,但由于房价较高,又不肯降价,所以没有谈成。不久,张小姐又在另一家房屋置换公司看到了这套二手房,经讨价还价后,张小姐顺利买下了该房。可是没多久,张小姐就收到了A公司委托律师发来的律师函,以张小姐私下与房主进行交易为由,要张小姐根据“约定”支付双倍的佣金。张小姐顿时傻了眼,原来在她签得看房单上,有一行字体细小的“备注”,内容就是律师函中所谓的“约定”。
上海振兴律师事务所吴伟钢律师表示,像张小姐这样不注意看合同内容就草率签字的人不少。一些公司就利用这一点,在自己事先拟订的格式条款上用不引人注意的“备注”来制订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对这种格式条款,消费者务必多长一个心眼。
格式条款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条款。一般的合同条款都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后议定的。格式条款却不一样,它是由一方当事人(通常为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通常为消费者)订约而事先拟定的,而且这些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对于条款的内容只能表示完全的同意或者拒绝,而不能协商。
通常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订立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消费者通常不太注意此类条款,不知其存在;或者虽知道其存在,但因条款大多为冗长、字体细小的文字,不易阅读而不去看;或因为条款文字拗口,而难以理解条款的真实意思;再者即使能理解其真意,知道这是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却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正因为格式条款有很多弊端,所以各国的法律均对格式条款作了种种的限制,防止条款制作人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以此来保护合同相对人,尤其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合同法》就对格式条款作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比如对具备“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三种情形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张小姐签的看房单上的“备注”其实是无效条款,她无需付双倍的佣金给A公司,但是,张小姐的经历给广大消费者提了一个醒,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上容易被人忽视的“备注”,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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