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0岁的老曹膝下有一儿一女,儿子大伟早在1968年就作为知青被分配至贵州工作。后来,老曹的妻子去世,老曹又与李老太结婚。1999年10月,国家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有关政策买下租赁房屋。老曹准备花钱买下自己在丰庄的一套租赁公房。
由于手头资金紧张,老曹于是向儿子借钱购房。儿子大伟觉得父亲这一建议相当不错:既能解决父亲的困难,自己退休回到上海老家后也可顺理成章地住进这套房子安享晚年。于是大伟慷慨地出资1.3万余元为父亲买下了租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老曹名下。
2004年9月,大伟退休,遂多次委托在上海工作的儿子与老曹协商迁居上海一事,但老曹认为自己只是向儿子借款买房,从未许诺过儿子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因此,老曹非但不同意让儿子回家居住,还将该房屋出租。为此,大伟十分气愤,一张诉状将父亲和后母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大伟当时出资1.3万余元,很可能是借或是赠送给父亲,属于借用、借贷或赠与关系。而原告大伟据此证明他对丰庄的房屋享有使用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遂判决大伟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