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 产品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问题

2011年08月31日10:4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产品致人伤亡的责任承担问题

  高小姐在超市订购了一套电热水器,由商场负责安装。当晚,高小姐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不幸死亡。当高的家人向销售者和生产厂家索赔时,二者互相推诿。那么高的家人到底应当向谁索赔?

  很显然,这是一起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伤亡事件。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对新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千百万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高小姐的家人完全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索赔,如果二者互相推诿的话,可以以二者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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