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朝阳区的安小姐4月份在北京某婚纱摄影店预订了一套婚纱摄影。该店老板口头承诺赠送相框和相册,6月16日到店中拍照,店方却没有给予相应优惠。她认为店方违约,要求店方履行承诺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了消费纠纷。6月18日,安小姐到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帮其维权。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到:今年4月份,安小姐到北京某婚纱店预订了一套1200余元的婚纱摄影,并支付了定金500元。当时婚纱店老板口头答应额外赠送相框和相册,她去店中拍婚纱摄影时,却被告知没有赠送相框的说法。工作人员发现预订单上只写明了金额并未标注安小姐所称额外赠送的款项,而且该预订单没有加盖婚纱店的公章。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安小姐又无法提供婚纱店曾经承诺的证据,因此她的要求无法得到支持。
提示:在预订式消费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支付定金应主动索取收据,确认收据有加盖商家公章;二是预订单应标明产品的厂名、厂址、型号、价格等具体事项;三是如果双方有额外的协商内容,也应在预订单上标注,防止商家在提供服务时“变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