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法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2、工商认定:
知名商品系法律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阐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含服务),包括本地生产的商品及外来在本地销售经营的商品.
二,知名商品受哪些法律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4)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三,认定知名商品要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在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位领先;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拥有与其知名度相当的广告宣传投入;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七)建有科学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
(一)近两年内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判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
(二)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
(三)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四,认定知名商品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填写《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基本情况介绍;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明;
(四)有关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