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2011年08月31日10: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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