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取得,以及著作权的产生,是指作者因其创作作品而去的作者权的保护。就目前各国立法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制度:
一、自动取得制度
自动保护原则,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无需履行审查、登记等任何手续,也称无手续原则。在已经建立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数实行这一原则。《伯尔尼公约》也确认了自动取得原则。
但是应注意的是,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的取得不履行任何手续,但并不意味着著作权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各国的著作权法均规定了一个先决条件,即作品的作者必须是该国著作权法的“合格人”,否则不予保护。所谓的“合格人”一般包括本国公民和在一定条件下的外国公民。本国公民只要创作了作品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外国公民则一般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如作品第一次在本国出版,作品第一次在与本国签订有著作权保护双边协定的国家或者与本国参加了同一个国际著作权公约的国家出版等。
有的国家还附加一些其他的条件,称为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比如,美国法律就要求本国作者在作品的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世界版权公约》也认可这种办法。著作权标记通常包括三项内容:(1)“不许复制”或“有著作权”等一类的声明,或将这种声明的英文缩略字母C的外面加上一个正圆,如果是音像制品,则为字母P并在外面加上一个正圆;(2)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缩写;(3)作品的出版发行日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