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费收取数额协商确定
为保障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即将施行的《条例》明确规定,收取使用费的数额主要应当根据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协商确定,并且该标准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费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使用者在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