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高的商标屡屡被侵权假冒;在国际上,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遇抢注。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侵权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侵害。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经过多年的审查实践并结合国际经验,我国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明确了驰名商标应符合的条件。因此,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的知名度高。商标的知名度是指该商标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以及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占据主要的市场份额。 第二,驰名商标的信誉度较高。信誉度是指商标所反映出来的商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驰名商标商品在性能、质量方面比一般商品好,更能满足消费需要。 第三,驰名商标通常价值较高。驰名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为所有人带来很高的经济利益。 目前在我国,侵害驰名商标行为主要有假冒驰名商标和几种特殊侵害行为。具体包括: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5.将他人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有意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混淆。6.将他人驰名商标拆开或单独或配以其他文字、图形注册成两个或多个商标,然后有意将这两个或多个注册商标合并使用。 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很长一段时间里没有对驰名商标加以规定。1996年8月14日,我国发布第一个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该《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保护范围和措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成为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作为商标管理工作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做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侵害驰名商标案件时,应注意综合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的依据,如《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等。现实中对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先是通过正常途径、正常渠道进行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而后经过恶意的掩饰或突出的使用,以形成近似、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整体体现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特点。综合运用好相关的法律法规,就能较为有效地制止侵害行为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大对侵害驰名商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尝试监管与服务的新途径,如积极指导、配合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依据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心发现和掌握的侵害驰名商标行为的现象及动态,及早发布消费警示,及时提醒消费者正确辨别驰名商标商品与假冒、仿冒产品,尽最大努力减少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市场混乱,同时帮助驰名商标所有人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也应得到加强。司法部门应加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对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实施相应的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民事司法保护,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法院依法给予保护。刑事制裁是为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刑事司法保护,是侵害人的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的规定,触犯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侵害人将受到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