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配范畴离婚财产分配范畴 首先要对财产进行区分:1、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指: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定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偿还相应的债务之后,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