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具有医学上限制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以上几种情况都是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被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其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见,无效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与可撤销的婚姻被撤销后后果一样,当事人之间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协商不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对子女仍然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但是,两者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提起的程序、提起的主体、以及时效上是具有明显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