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行为的取证与举证责任
证据是一切案件起诉与审理的第一要素。无证据即无法确认事实。严格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证据是法律关系确认的前提,如果无证据能够证明受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法院是不能受理起诉的,无法起诉就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的合法权利。所以,在婚姻家庭中可能遇到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就要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证据保全的自我保护措施。本文就新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如何通过合法取得证据和举出证据,证明“第三者介入”损害他人婚姻家庭的事实,正确处理“第三者介入”问题,从而实现用法律手段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及取证方式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的过错赔偿原则。今后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配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第三者介入”案件除重婚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外,一般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证据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
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取得的法定条件是不同的,二者可以分别从提出证据的责任和收集证据的主体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民事诉讼中提出证据的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第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具体地说,原告应就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就其答辩及其反诉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就自己主张积极地提出证据,同时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不利证据提出反证。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不能证明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另外,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1998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具体明确了哪些证据由人民法院收集,哪些证据由当事人提供。根据该《规定》,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原则性的规定来看,民事证据的收集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中多数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在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除当事人外,人民法院也是民事证据收集主体,《民事诉讼法》第65第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与当事人举证不力须承担不利后果不同的是人民法院证明不力时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安、司法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法》第43第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不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案件)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自诉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第171条的规定,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被告人同样不负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