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知识 商标权的限制

2011年08月31日11: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商标权的限制

  一:概述(EXCEPTIONS OF TRADEMARK RIGHT)

  二:基本类型

  一:概述:

  尽管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但他人在不会引起混淆和联想的条件下的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应该受到禁止,并且,商标权的行使也不能成为限制竞争的手段。为此,TRIPS协议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即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叙述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二基本类型:

  (1) 善意侵权

  (2)首次销售.即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人销售其商品之后,他人再次转让不能算做侵权行为.

  (3)平行进口问题.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理论界主要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侵权.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个案认定.从商标侵权认定的复杂性来蓝,应该说第三种观点最具有可取性.

  (4)关于更改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点在实务界和理论界都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曾经有一个案件,可供参考(北京枫叶服装厂诉新加坡鳄鱼服装厂).另外德国有学者提出的"反向假冒"也是一个比较有建设性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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