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谁为子女高额教育费买单?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单亲妈妈为女儿昂贵的择校费将前夫告上法庭的案件。经调解,双方一致协议:父亲支付3万元择校费;今后女儿的额外教育费用,母亲须事先与父亲协商。
2005年,宋女士和胡先生离婚,10岁女儿随宋女士生活,胡先生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宋女士重新加入上班族行列,但由于多年的全职太太生活,与社会有些脱节,在工作和薪酬方面不太尽如人意。随着女儿报名舞蹈兴趣班,一个月就要上千元的学费,身为单亲妈妈的宋女士倍感压力。
舞蹈班的学费还算了,转眼女儿就要小学毕业,可是宋女士家附近的中学都不是重点学校,而要到其他地区的重点中学,就得交3万元择校费。但是,宋女士仍然一心想让女儿上重点,认为这样才能让女儿接受最好的教育。鉴于自己的工资都是左手来右手去,基本用于日常开销,根本没有积蓄,宋女士于是想到了前夫胡先生。不料,胡先生称因为金融风暴,公司已经好几个月没有订单,根本拿不出钱。宋女士无奈之下,只好借钱缴了女儿的择校费。
事后不久,宋女士意外地获悉,胡先生花几百万元在城郊买了别墅。一气之下,宋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将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万元择校费。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宋女士以女儿的名义要求胡先生支付择校费,因这笔资金不属必需的教育费,法院很难支持。婚姻法有关条文规定,父母须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而所谓必要的教育费,那就是根据子女户籍、所居住区域就近上学所产生的教育费。异地择校接受义务教育增加的费用,不属必要的教育费。
但是,从情理上来说,由于支付了择校费,宋女士母女俩的生活陷入了困境,同时由于女儿渐渐长大,当初宋女士和胡先生约定的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也的确无法满足女儿读书的现实需要。另外,胡先生的收入相对较高。
因此,法官针对这种情况,耐心地对双方做工作。一方面,法官向宋女士说明法律规定的基本情况,另一方面劝说胡先生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体谅宋女士一人带孩子的不易,希望他能支付一部分额外的教育费用。最终,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