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知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011年08月31日12: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该条规定确立了两个规则。第一,只有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才有权根据该司法解释,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即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受案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损害的诉讼。因为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该条第一款来看,“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款仅规定了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没有列举其他类型,也没有用“等”作一省略。这说明,只有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该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如果其它类型的人身权受到侵害,法院也应当受理,但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而是适用其他法律,如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等。第二,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失又包括精神损害。侵害生命、身体、健康导致的后果是相当广泛的,可以导致受害人死亡、伤害、健康状况下降或者导致相关的财产损失。

  1.上述三种具体人格权各自所调整的范围

  对于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三种具体人格权应当作以下区分:

  (1)对于生命权,有必要先了解何为生命。从一般的意义上说,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 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 从法律学的角度上说,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它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的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侵害生命权,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对此,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而不像刑法确认侵害生命权所采用的主观标准,即必须有侵害生命权的故意,或者有造成死亡的过失。凡是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

  (2)对于健康权,有必要先了解何为健康。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健康是人体各器官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并且有良好的劳动状态, 或者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健康还是指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状况。从法律学的角度上说,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简言之,健康所概括的,就是人体生理机能的完善性。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基本功能,就是维护人体机能和功能发挥的完善性。侵害健康权,是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受到了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有三种形式:一是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而愈合;二是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三是造成了其他疾患。只要出现其中一种,就构成侵害健康权。

  侵害健康权与侵害生命权的界限在于:凡是造成生命丧失后果的侵权行为,就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虽然是侵害人体的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生命丧失后果的,就不是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而造成人体功能完善性发挥后果的,就是侵害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3)在汉语中,身体是指人和动物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而不是像英语中的body专指人的身体。身体包括肉体的整个构造以及附属于身体的所有部分。从法律意义上讲,身体专指自然人的身体,是指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包括:主体部分,即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附属部分,即毛发、指(趾)甲等附属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等组成的整体。因此,身体的基本特征在于其组成的整体性和完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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