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知识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2011年08月31日12:1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精神病而与之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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