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赡养制度
在美国法上,与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相对应的内容是赡养费、扶养费。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规定:只要法庭发现要求被扶养的一方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予该方扶养费:1、其财产,包括分得的财产,不能满足其合理的生活需要。2、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满足其生活需要;或者是子女的监护人,而子女的状况和环境又不允许监护人离家去工作。
支付赡养费的数量和时间由法庭决定,不考虑婚姻中的过错,但是要考虑以下因素:1、要求被扶养的一方的财产来源,包括他在离婚时所分得的财产、他独立挣钱的能力、他所管理的孩子的花销;2、该方为了使自己适于某种适当的受雇资格而需要的受教育或受训练的时间;3、婚姻期间的生活标准;4、婚姻存续期间;5、要求被扶养的一方的年龄、身体和精神状态;6、支付扶养费的一方在满足对方需要的同时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扶养费支付标准以维持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标准为参照,但仅限于必要的生活消费,不包括奢侈性消费。
由此可见,美国法上并没有专门设立家务劳动补偿或者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制度,它以笼统的离婚补偿制度达到两者共同的目标:保障离婚当事人的生活,减少离婚给当事人以及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对于过错证据的要求,美国法也有独到之处。如通奸是传统的离婚理由,目前仍有28个州适用。但通奸很少有目击证人。因此,很多州规定不必提供当场捉奸的证据、可以使用物证,如提供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逗留的证据,甚至配偶一方的异常行为也可以作为令人信服的充分的证据。
从美国法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可以得到的启示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是既然我国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都因为过于空泛而难以达到预定的效果,我们是否考虑用离婚扶养费的方式取代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二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否可以降低它在证据方面苛刻的要求,使之容易实施运用。
●美国法律规定,一方是子女的监护人,而子女的状况和环境又不允许监护人离家去工作,她(他)就有权要求支付赡养费。
●支付赡养费的数量和时间由法庭决定,不考虑婚姻中的过错,但要考虑一方为了使自己适于某种适当的受雇资格而需要的受教育或受训练的时间。
●美国很多州规定,不必提供当场捉奸的证据,配偶与其他异性在宾馆逗留的证据就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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