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礼祥与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华泰证券公司证券委托买卖纠纷案

1970年01月01日08:0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王礼祥与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华泰证券公司证券委托买卖纠纷案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玄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王礼祥,男,195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南京容光达电子集团内退工人,住南京市凤凰西街90号202室。
  委托代理人孙扬广,南京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志峰,南京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住所地在南京市长江路99号。
  负责人周翔,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文,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灵玲,女,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职员。
  被告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辉,华泰证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骞,男,华泰证券公司职员。
  原告王礼祥与被告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被告华泰证券公司证券委托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礼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扬广、刘志峰,被告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委托代理人王剑文、杜灵玲,被告华泰证券公司委托代理人黄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礼祥诉称,我是在被告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开户从事股票交易的股民,因被告在其交易大厅提供的磁卡自动委托交易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无需划卡即可交易),致他人在1999年10月12日、13日非法买卖我帐户中的股票,给我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6000元。
  被告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辩称,我部的磁卡自动交易系统不存在安全漏洞,使用该系统进行交易需要掌握原告自行设定的密码,根据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使用其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由客户亲自办理,法律后果由客户承担。我部无过错,不同意赔偿。
  被告华泰证券公司辩称意见与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相同。
  经审理查明,王礼祥于1996年4月在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从事深、沪市证券交易。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同时根据王礼祥的申请,与王礼祥签订磁卡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向王礼祥提供磁卡自动委托交易服务。其后,王礼祥又与华泰证券公司签订电话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由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营业部提供电话自动委托交易服务。但1999年10月12日之前,王礼祥均采用手填申请单交柜台进行交易方式从事股票买卖。
  1999年10月12日、13日,王礼祥帐户中的1000股大连渤海(1999年8月25日买入)、1000股基金开元(1999年8月23日买入)、2000股四川双马(1999年8月27日买入)、1000股华光陶瓷(1999年8月25日买入)、3000股山川股份(1999年6月7日买入2100股、1999年7月6日买入900股)、2000股国泰股份(1999年9月1日买入)、1000股贵州华联(1999年8月25日买入)、2000股长江包装(1999年7月1日买入1000股、1999年7月13日买入1000股)、1000股甬中元(1998年11月5日买入)被卖出,同时该帐户买入3000股诚成文化、1000股三爱富、2000股ST松辽、3000股邯郸钢铁。王礼祥于1999年10月13日向华泰证券公司长江路营业部提出他人非法利用其帐户进行操作,要求该营业部予以处理,双方协商后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嗣后,王礼祥将3000股诚成文化、1000股三爱富、2000股ST松辽卖出,上述三股买入成本与卖出价格相抵后未发生亏损。因邯郸钢铁价格低于买入价,王礼祥一直未卖出该股。2000年1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华泰证券公司与自己之间是服务者与被告服务者关系,华泰证券公司有义务保护客户的交易安全。在1998年下半年之前,客户取款时华泰证券公司要求必须在取款单上填写密码,完全可能造成客户密码泄漏,加之该公司放置于大厅的磁卡交易系统,无需磁卡,只要掌握客户帐户号码与密码即可进行交易,使客户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现自己帐户被他人非法操作,是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过错造成的,要求被告赔偿邯郸钢铁一股至起诉时损失的6000元。审理中,两被告承认在1998年下半年之前,客户取款时需填写取款密码(其后随系统完善,不再需要填写密码),但表示该公司电子系统中存在两种密码,即取款密码与磁卡交易系统交易密码,两种密码可以设置为不同的编码,且上述两种密码可通过磁卡交易系统随时改变,只要客户采取一定措施,并不会因填写取款单而泄漏磁卡交易密码。对此,王礼祥表示自己知道存在取款与交易两种密码,但自己一直将两种密码设置一致,且一直未变更过。两被告承认放置于交易大厅的磁卡系统无需磁卡,只要掌握帐户号与交易密码即可进行操作,但认为只要客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他人是无法利用其帐户进行交易的,故认为即使原告帐户中的交易非原告本人实施,也不是因交易系统安全问题造成。另查,无第三人从原告帐户中提取过资金。经核算,10月12日、13日王礼祥帐户中被卖出的九种股票,买入成本与卖出价格相抵后,王礼祥获利8509.4元。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院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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