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要特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2.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3.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