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办程序一、登记立案: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 二、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当作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三、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劳动监察案件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2、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证据不足的应由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应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用人单位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建议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有罚款项目的,应由被处罚单位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部门缴纳罚款。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单位。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