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知识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相关规定

2011年08月31日14:0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相关规定一、病假期间工资扣发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5)病假期间省定和市定职务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6)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8)省级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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