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一般适用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25条有关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被劳动教养的。
2、须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适用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