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知识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011年08月31日14: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谁掌握了先进的科技,谁就有可能占有优先的商机和竞争优势。因此,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求得发展,除了获得法律承认的垄断权如专利、商标权外,拥有并运用他人无法了解的商业秘密,是主要方法之一。正因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发展的生死存亡之大事,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也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当今企业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这里的职业即包含了劳动者应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作业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方式、期限、形式等。约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防止了解或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故意或擅自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一旦劳动者违约就可以根据这一条款,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采取保密措施保证秘密的有效性。

  1. 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加以规定。例如,可将商业秘密的一道工序或一个配方分解成若干部分,只让其雇员接触其必须完成任务的部分,而不让其接触其他部分。在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中,一般规定凡是使用保密技术及接触保密技术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明确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以便将来追究泄密责任。

  2. 对其他人员接触、知悉或使用商业秘密或接触存放商业秘密的场地加以限制。

  3. 制定保密规则,加强保密文件的管理。如对文件进行编号、划分等级,配置必要的

  保密、防盗设备,确保秘密文件及其所处区域的安全。

  4. 签订保密条款。与知悉文件的人员,包括文件的保管人员、接触秘密的人员以及知

  悉文件的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防止泄露。

  5. 进行保密检查,可在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中规定对即将调离或退休的知悉企业

  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检查,提醒他们履行保密义务。

  二、 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范围

  有些企业在约定保密条款时,只是笼统地约定劳动者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不作具体约定,这样的作的弊端在于保密责任不明、不具体,一旦出现问题是否属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无从确定,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因此,应明确约定要求劳动者保守哪些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包括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以及组织生产与经营管理的秘密。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一般是指在生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也有人称之为工业秘密。

  上述商业秘密的种类较多,用人单位应加以选择,不能不加限制的确定,如客户名单为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件,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意义重大,一般都列为商业秘密的范围。但也有些企业认为对其进行保密意义不大。到底哪些作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根据本企业的竞争需要及经营需要、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来确定,并应确定哪些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

  三、 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期限

  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方式。如要求劳动者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通过各种媒体泄露等。

  保守商业秘密不是无限期的,应约定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期限,一般应约定在劳动关系持续状态内劳动者应承担保密义务,特别是应明确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是否继续承担保密义务,防止劳动者到另一单位重新就业泄露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成经济损失。这种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义务,法律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它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依我国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约定在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继续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因为商业秘密有一定的时效性,时过境迁,有些就不成其为秘密了,要求与原用人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生承担保密义务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动争议知识排行榜
劳动争议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