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争议的仲裁时效计算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保护其劳动权利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强制履行。 二、目前国家对工伤争议仲裁时效的有关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1条规定:“目前劳动行政部门对处理劳动者工伤申诉没有时效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目前对工伤争议的仲裁时效尚无明确具体规定,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三、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点的确定 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事故发生日;二是医疗终结日;三是工伤认定日;四是工伤定残日。笔者认为应以医疗终结日作为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点。理由如下:其一,医疗终结后,只要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医疗费用或伤残抚恤补偿问题意见不一而产生争议,工伤职工即可认为对方已侵犯其权利。其二,若以事故发生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难免对工伤职工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工伤事故刚发生,只要用人单位按照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不能认为对工伤职工造成侵权,况且工伤职工在此时也难以行使申诉权利。其三,若以工伤认定日和工伤定残日作为工伤争议时效的起算点,那么几年前的工伤早已医疗终结,到几年后才申请工伤认定和评定伤残等级,再向仲裁委申诉,能说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吗? 四、认定工伤争议仲裁时效应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在医疗终结日之前,工伤职工尚处在住院医疗期间,不能行使投诉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即使知道权利被侵犯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也应视为有正常理由超过时效,仲裁委应当受理。 第二,从医疗终结之日起60日内,只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投诉,或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均可认为工伤职工已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伤残等级评定用了多少时间都不能认为工伤职工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我国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诉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以工伤职工的医疗终结日作为工伤争议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既便于操作,又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比较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