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知识 2009年最新产假规定

2011年08月31日14:3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09年最新产假规定

  2009年最新产假规定

  产检假

  一、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二、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三、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四、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五、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补充: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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