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纠纷具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劳动纠纷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不具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劳动纠纷的当事人。
(2)劳动纠纷诉讼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为前提。劳动纠纷的争议标的,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纠纷当事人没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争议诉讼的权利,只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才可以提起劳动纠纷诉讼。
(3)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纠纷诉讼解决的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由于权利义务发生争执而引起的争议,其诉讼标的是单一的劳动权,而不涉及其他权利,如财产权等。
(4)劳动纠纷诉讼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劳动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定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提起诉讼期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5)劳动纠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劳动纠纷案件由普通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处理。
劳动纠纷诉讼,是指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骊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纠纷诉讼是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劳动纠纷案件的最终处理。提起劳动纠纷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通过仲裁方式汉有解决的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审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