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参保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费用之和的10%缴纳, 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设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医保中心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的组成
职工个人缴纳工资总额2%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按职工年龄段确定,在职职工以本人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年龄满45岁(含45岁)以上者按2%划入;年龄在45岁以下者按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人年度退休费为基数按4.5%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可历年结转和依法继承,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后的剩余部分构成社会统筹基金。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不得相互透支和挤占,支付范围不同其作用也不同。
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和作用
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和部分特殊疾病(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可以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有效缓解职工负担高额医疗费的风险,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和公平性。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含定点药店门诊刷卡)及按医保政策规定自负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慢性病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职工本人自付。这样可以促使职工形成自我约束的医疗消费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