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如何从合法途径获取对于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违法情形,正如你信中所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除盗窃、利诱、胁迫外,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既可能是用行骗的方法,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对当泄密;亦可能是通过所谓“合作开发”、“学习取经”及“技术贸易谈判”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这些行为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但法律同样对公民、法人以合法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这就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例外情形,以下作个列举: (1)独立开发获得。如商业秘密人以外的人经独立的技术开发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近似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2)逆向工程获得。例如,原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其受让人通过使用该秘密,制造了某种产品,而对该产品公众通过正常途径是能获得的,则他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该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分析,而获得其中的商业秘密,也不构成侵权。 (3)权利人自己泄密。即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泄露而被他人获得。秘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根本构成要件,若权利人未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或将商业秘密随意泄露他人,则商业秘密将失去法律的保护,他人获得后加以利用,自然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例如,权利人自己发表文章,或者通过技术展览会、学术交流会透露了商业秘密的一些信息,从而获得他人商业秘密,则不能追究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4)正当的非职务技术研究。即技术人员在从事业余技术研究中,如仅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或本单位已经公开的技术资料,获得某项商业秘密,则不属于对本单位的侵权。 蓝先生,贵公司应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正当途径获取行业商业秘密为本企业服务为宜。否则,一旦触犯法律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