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知识 公司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2011年08月31日14: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商业秘密如何保护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定义: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美国,许多州都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而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保护商业秘密立法,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散布在以下的法律法规中:   1、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依据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确立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细化。   2、由于商业秘密纠纷多产生于人员流动,因而在《劳动法》及国家人事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此亦有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3、其他民事及刑事法律中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都有保护商业秘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鉴于上述法律法规的分散及不完整性,造成在中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变得非常困难。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企业无法针对相关法律而制定相应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同时因为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当商业秘密被窃取或泄露而给企业造成损失时,企业却往往束手无策,无法采取行动获得补偿。特别是其举证侵权行为极为困难。   实践中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争议往往发生在公司雇员跳槽之后,原公司发现该技术人员所服务的新公司生产与其相同的产品。当主张其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提起诉讼时,公司往往只能提出自己公司原来掌握技术秘密的员工跳槽到新企业,该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本公司的产品一致,但无法证明该员工和其所在的公司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所列举的侵权行为。至于在职期间,公司人员私自将其所掌握的公司的技术披露给其他的公司使用,并获取好处费的,更是难以调查取证。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由于商业秘密容易被侵犯,发生纠纷后举证困难,因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以预防为主。   为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首先需要使企业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之各项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实用性/经济价值和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公司将商业秘密放置在一个未上锁的文件柜中,且进入文件柜所在的区域并不受限制,或载有商业秘密内容的作废文件未经处理被弃置入废纸篓,则无论公司如何声称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或具有多大的商业价值,或公司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进行研究开发,它都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   虽然大多数的公司不会犯这样简单的错误,而通常都会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但他们更容易犯的错误是,虽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在发生纠纷时却难以证明这一点。   考虑到商业秘密的特性,建议的方式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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