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市三川支行与周口市房屋建筑工程开发公司代建合同工程款结算纠纷案
河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市三川支行,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常全战,行长。
委托代理人 洪玉喜,男,该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 种泉清,郑州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周口市房屋建筑工程开发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北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 胡淮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 许援朝,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 崔灿,周口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市三川支行因与周口市房屋建筑工程开发公司代建合同工程款结算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周经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周经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书金
代理审判员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曹书瑜
二OO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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