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

2011年08月31日23: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诉前保全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运用 作者: 李统才


日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第三者险最高金额只有十万元,对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赔偿,第三者险的赔偿金额是远远不够的。另外,《安全法》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可责令事故责任人缴纳保证金,对于公权来说,法无规定则不可为;并对扣留事故车辆进行了限制性规定。那么,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如果碰到事故责任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其车辆或其它财产的情形,如何才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试就交警处理事故过程中当事人可申请诉前保全提出我的一管之见,以求得大方之家的指正。 一、诉前保全制度
1、诉前保全的定义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采纳并采取保全措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诉前保全适用的条件及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保全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得不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由于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受诉法院又予以受理的,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以外,财产保全的效力应当一直维持到判决执行时止。
3、诉前保全的范围及措施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诉前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前保全的范围应适当,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保全范围过大往往造成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保全范围过小,就不能很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失去了保全的意义。
诉前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查封房屋,扣押车辆,冻结银行帐户等。
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运用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基于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明确。若事故责任人(赔偿义务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嫌疑,为了维护受害着的合法权益,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如:扣押事故责任人的车辆、冻结事故责任人的银行帐户等。具体分析如下:
1、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安全法》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体现了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首先,《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说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不经交警处理,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若无法自行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其次,《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当事人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安全法》指出,交警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是诉讼前已经产生的证据,也可以是诉讼中产生的证据。故交警是否已经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影响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损害赔偿问题有争议的,随时可以进入诉讼程序。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2、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诉前保全的时间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只要发现事故责任人不积极理赔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嫌疑就可以申请诉前保全。但鉴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具有特殊性,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最适时间是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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