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农村婚姻家庭暴力
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够高,法律意识不强,受某些封建因素的影响还比较深,因而发生在农村的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我们应该关注并提高对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
(二)农村离异夫妻一方的子女探望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村离异一方的探望权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这不仅源于落后的封建思想,而且和淡薄的法律意识密切相关,致使离异一方在行驶探望权时,往往受到抚养孩子一方的百般阻挠。这个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广泛关注。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异双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纠纷日益增多。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
(三)农村婚姻家庭继承
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还比较严重,我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制度根本得不到有效实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几千年中,我国一直强调亲缘关系的宗祧继承制度历来被加以沿用,以至于影响至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村财产的内容日趋丰富,社会实践也更加复杂,因此,《继承法》和我国有关继承的法律制度已日显落后。比如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法定继承配偶继承权、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执行人等等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这些缺陷随着农村经济的大幅发展,也不同程度的反映在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及早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对维护农村经济的继续发展和农村的稳定将起到较好促进作用。
二、针对以上几个农村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我将略谈以下意见:
(一)针对农村婚姻家庭暴力
1、在农村加强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2、在农村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我们要充分发挥村民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节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下去的事业和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农村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另外从长远来看,设立农村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农村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