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杰律师你好,我们是山东日照市一家造价咨询机构,去年接受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对其发包给一家建筑企业的商品房建设施工工程进行审价,该委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委托,跟建筑企业无关。直到现在我公司才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建筑企业的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企业将结算报告交房地产开发公司审查,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接到该结算报告后60日内没有答复或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认可该结算数额”。在接受委托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明确提醒我公司有这样的约定,我公司也没有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到现在早就过了60天的约定。建筑企业提交的结算报告中工程款额是800多万,我公司审价后的金额是600多万。现在建筑企业坚持按合同约定结算800多万,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建筑企业起诉到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800多万元工程款,法院支持了建筑企业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是我公司审价时间太长超过了60天的期限,要求我公司赔偿200多万的损失。请问王文杰律师,我公司应否赔偿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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