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实践中涉及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概念及类型
各个用人单位均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来确保本单位的正常运转。这些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公布表达、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保障用人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违法、不合理的的规章制度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最终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分类较广,本文主要阐述关于劳动关系调整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规章制度,该类规章制度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纠纷。其主要特征如下:
1、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中关于劳动关系调整方面的制度,一般是直接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如工资报酬、开除辞退、劳动合同签订等。
2、具有很强的单方利益性。此类制度大部分是厂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的,经职代会通过一般是走形式,且经公示听取职工意见进行修改的较少。
3、具有格式合同的特征。职工无权修改此类合同,只能接受或服从。
二、审判实践涉及的不合理企业规章制度
现实中的企业规章制度,明显违法的较少,尤其是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大部分企业都依据新的法律修改了不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但是为了规避法律,使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多企业制定了规章制度有不公平、不合理之处,但是又看不出违法之处,使得劳动争议纠纷频发,以下介绍几种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情况。
(一)存在隐形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可是现实中用人单位只规定了框性条款,未制定详细的制度,实施时由用人单位再做具体解释。例如:用人单位规定了提供正常的休假、实行同工同酬等制度,但事实上并未向职工提供正常的休假制度,也没有做到同工同酬,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找各种理由予以解释,并称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即解释权归单位。
(二)存在显性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在实践中,显失公平的企业规章制度比较普遍,如某企业关于加班费支付的规定:“职工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加班,不另算加班费,年终统一结算发放一定补助”。再如:“单位只和职工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每次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不再续聘”等。类似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另如本文所述的案件中所提到的条款,即为显性的不公平条款,因为,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就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显然有失公平。
(三)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方面的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程序不合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民主程序,即规章制度的只是领导层面的决定,未经过职代会通过、公示等程序;二是拒绝听取职工提出的修改意见。三是未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
很多职工对部分企业规章制度并不了解,只是在发生纠纷后才知道有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规章制度内容制定、修改的必经程序,履行告知的法律义务,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基本要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