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如果存在该种情形,且造成交通肇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证驾驶”。也就意味着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后享有对其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据此可以得出: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证驾驶。
此外,参照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3]17号)规定:“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持B类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车问题的答复》(公交管办[1991]3号)规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规定,持B类驾驶证只能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小型拖拉机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不能驾驶其他机动车辆。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可视为无证驾车。”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规定:“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因此,如果出现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无证驾驶”。
声明:本论文由法帮网www.fabang.com收藏,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版权为原作者所有 。